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某案。
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52台,合同总价为7552553元,双方并对货品价格、付款方式、管辖法院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将52台电梯送达指定地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条第3点约定,被告最迟应在电梯经设备检验机构合格且原告提交结算资料后90日内向原告支付至100%合同款。现原告交付的52台电梯已于2022年10月13日前均通过了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告提交结算资料,故被告最迟应在2023年9月29日前向被告支付100%合同款,但被告仅支付了6242341.85元,尚*原告1310211.15元未付,屡经原告多次催付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据合同第...(本文书还有9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