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市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李**、刘**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2023)桂0204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检察官助理韦善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及其辩护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3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李**、刘**经预谋,共同出资与占股(三人分别占股40%、40%、20%),租用柳*市柳*区xx路x号xx商埠**栋**单元x号房合伙经营xxx养生会所,以此会所为卖淫场所,先后招募刘*艳、吴**、孙**等人以“口交”的形式进行卖淫活动,并为部分卖淫人员提供食宿。部分时候,3个卖淫人员同时“上班”。刘**负责办理会所营业执照、租赁场地、接待客人,李**负责招聘卖淫人员、招揽嫖客、建立卖淫微信群,规定卖淫价格和嫖资分成比例、收...(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