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杨**、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杨**、彭**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暂定4万元(截止至2021年2月10日的利息,后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告杨**、彭**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资金周*,两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2018年2月2日和2018年11月10日三次向尹**借款,共计30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后经结算,于2021年2月10日两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故意拖延,不肯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具状贵院,请求法院...(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