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张**、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期手术医疗费等78979.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1日上午原告在自己办公室工作中,被告张**私自拿到办公室一面镜子和榔头、钢钉要将镜子钉挂在墙上,钉钉儿未进后别科室同事杨**前来帮忙,二人同来到原告的办公桌旁,杨**在原告身旁击钉钢钉,钢钉背向飞出崩上原告左*,当下眼球破裂流出眼内物。同事送原告到大同市二医院,因伤势严重二医院拒收并告知速去北京。后在北京同仁医院急诊进行“眼球缝合+前房成型”手术,大夫告知原告后期需多次手术系统救治。2014年7月10日全麻行一期手术:“晶体摘除+玻璃体切除+眼底探查”术;2016年1...(本文书还有2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