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提交意见称,1、被申请人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项目施工责任合同》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上也并未实际履行,由被申请人支付给再审申请人的工程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被申请人虽与申请人签订了《项目施工责任合同》,但申请人实际将神华准能公司西湾露天煤矿2017年生产过渡期采剥工程转包给了榆林运源运输公司,案涉工程由榆林市运源运输公司实际施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足以佐证:证据一、2017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与榆林市运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榆林运源运输公司。证据二、榆林建工******(2017)19号文件决定聘任人员常建飞、唐*、白**、赵**、李*、常**、张*、高正宏等人为工程现场施工人,榆林运源运输公司的证明和通知可以证实上述现场施工人员实际为榆林运源运输公司人员。且上述人员已被生效判决确定为申请人榆林建工******的施工人员。证据三、施工期间,申请人分41次给榆林运源运输公司转账18425000元,榆林运源运输公司向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