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荣泰建设******(以下简称荣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仟禄************(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21)云2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8日进行了调查审理。上诉人荣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嘉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云28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系真实有效,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工程款抵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定了《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后就已经完成了债的冲抵,对于商品房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及不动产变更手续,是双方基于《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所形成的物权期待权,被上诉人有先履行义务与案外第三人勐海纪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定并完成商品房登记备案手续。本案是基于债权的纠纷,一审法院应当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如果被上诉人对《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所引发的物权有异议则是另案审理的范围,与本案不是同一案件,一审法院不能以目前商品房尚未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及未完成不动产变更手续来确定该合同实际未履行或债权未作冲抵。当然也不能以房屋未进行备案登记手续就认定为合同未实际履行。根据《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协议》第3条约定,是需要被上诉人或被上诉人指定的第三...(本文书还有6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