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姜*诉被告某某房地*******(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张*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依法追加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宮学晶、陈*,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姜*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410000元,并自2014年4月16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10日,被告自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本文书还有13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