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撤销(2023)川0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没有收到省法院指令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书。被上诉人段**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段**系案外人刘*军的职工,程**与刘*军系合伙关系,该款系合伙中产生的费用;该款的用途是用于工程围标,即使不构成犯罪,但也不代表合法。
段**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与一审被告向案外人银行转账8万元的转账流...(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