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志丹县巍***********与被告中国人民***************、第三人白*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志丹县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给第三人的医疗费26079.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348元,合计45771.2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给第三人护理费36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81426元,合计108526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给第三人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6000元。以上三项合计160297.2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医疗费26079.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1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