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朝升******与被告海南兴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朝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海南兴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朝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南兴安*******立即向原告海南朝升******退还押金121665.1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食品加工公司,自2011年起,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海*市美兰区灵山镇琼山大道顺达路**号的do3-1号厂房从事食品加工。2022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每月租金46794元,签订合同时原告需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租金即140382元作为合同押金,再支付第一月的租金467...(本文书还有4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