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33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储**因与被上诉人张*、储**、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1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和储**经本院公告送达、陈**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储**、陈**在储*3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29万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后找到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和被继承人之间有借款的合意。2021年5月25日,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下打开了其父亲储*3的保险箱,找到一本笔记本,上面有储*3本人手写内容,记载:“20182018.6.3日借到储**贰万元”,“2018.***.8日借到储**贰拾伍万...(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