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730元,并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2年1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与被告王**关系较好,2021年12月7日,被告以资金困难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期限一个月,原告将借款39730元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由被告于2022年1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共计3973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遂诉至法院。
被告王**辩称,对原告诉讼的事实理由予以认可,但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借钱后,他仅向原告出具借款39730元借条,...(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