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汪**、毛**、韩*约定在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光中街道成立焱嘉网络科技中心,并约定分成比例,由被告人汪**联系货源、招聘人员,被告人毛**负责收款、发工资、招聘人员,被告人韩*负责记账。焱嘉网络科技中心雇佣被告人惠**、张**、王**、华**、李**、李**、高**、杨*、倪**、张*、杨**、陶*、王**、王**等多人作为销售人员,并由被告人惠**、倪**作为销售人员、组长,在闲鱼、转转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苹果(国*)手机销售信息,在被害人购买后,向被害人邮寄货不对版且包含锁屏密码的苹果(美版)手机,被害人收到手机后联系销售人员索要锁屏密码,销售人员便以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引诱被害人张*丙、陈**等人先确认收货交付货款,从而获得诈骗款,后根据事先约定的规则给予销售人员一定金额的返利;其中,部分被害人在发现货不对版后,联系退换货,待手机寄回时,销售人员以事先准备好的虚假的检测报告,告知被害人手机损坏,以可以回收的名义,给予被害人部分回收款,后差价款被该团伙据为己有,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给予销售人员一定金额的返利。另外,在此期间,被告人汪**、毛**与被告人曲**、张**合作,在约定好分成比例后,由被告人汪**联系货源,毛**负责收款,由被告人曲**雇佣被告人王**、苏**(另案处理)、樊**(另案处理)等人作为销售人员,由被告人张**雇佣被告人任**、郭*、樊**等人作为销售人员使用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
经查,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汪**、毛**利用上述手段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46697.2元;被告人汪**获利约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毛**获利约人民币100000元;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韩*采取上述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7996.2元,被告人韩*获利约人民币65000元;2022年11月下旬至2023年1月末期间,被告人丛*作为公司的记账人员,共计参与诈骗被害人人民币206101元,被告人丛*获利约人民币860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本文书还有8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