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吉纳******(以下简称吉纳物流公司)与被告海陆马士*******(以下简称海陆马士基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22年9月1日公开开庭,原告吉纳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陆马士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过在线方式参加庭审。庭后,原告补充提供了部分证据,本院组织了书面质证。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但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纳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100886.4元(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为2799.6元(详见附后利息计算清单);二、被告赔偿原告额外损失含税费23338.86元、查验场地费20400元、数据读取费321元、检验费4664元、代理费3780元、销毁拖车费3357.4元、销毁费21600元、滞箱费110840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2日为2525.6元(见利息计算清单);以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合计本金289187.66元,暂计利息5325.2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4日,原告与案外人迪拜贸易公司fgfoodsltd(以下简称迪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迪拜公司采购a级冻鸡翅尖,价格为0.55美元/千克,并由案外人俄罗*公司llc“cherkizovoth”(以下简称:俄罗*公司)负责发货,约定贸易术语为cfr宁波。2021年9月5日,案涉货物在俄罗*完成出口检疫并取得卫生合格证后,由被告安排起运。被告所签发的912968851号提单载明:货物托运人为俄罗*公司,收货人为原告公司;起运港为俄罗*东方港(vostochniy),目的港为宁波北仑港;货物27000千克,集装箱冷柜...(本文书还有7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