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被告平安人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付一般医疗保险金45524.7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60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700.00元,身故保险金80000.00元,合计126824.70元;2、要求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7日,原告的丈夫周*某在被告处投保了平安福满分20两全保险,周*某指定保险合同受益人为原告,保险合同约定无论身故还是重疾,被告赔付投保人周*某人民币80000.00元,一般医疗保险金限额2000000.00元并约定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赔付方式,周*某签订保险合同后缴纳了保险费。2021年9月11日,周*某因脑出血等疾病住进赤峰附属医院治疗,住院七日花费医疗费120000.00余元,合作医疗报销了一部分,周*某因病情严重于2021年9月19日去世,去世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多次要求被告理赔,被告以周*某有既往病史为由拒不赔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平安人寿公司辩称,本案因2020年12月17日周*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历所载的“患者5年前诊断为2型糖尿病”的既往病史,可以得知2015年周*某就已经确诊2型糖尿病,被告据此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本文书还有6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