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与被告李**、内蒙古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刁**、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内蒙古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750200.22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向原告支付上述未付的股权转让款被实际占用期间的利息109000.77元(实际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共计294天,利息:750200.22元×10%÷360天×294天-50000元=11266.35元;自2019年11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5日起诉之日,共计469天,利息:750200.22元×10%÷360×469天=97734.42元,利息合计:11266.35+97734.42=109000.77元),最终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859200.99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财***********就上述两项诉...(本文书还有4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