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大方************(以下简称大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泉市中***(以下简称福泉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1)黔2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方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本案工程设计费人民币480000元由谁承担的问题。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行业规矩,设计费都应被上诉人给付,双方在2019年3月12日中的预付款申请函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因为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工程款及工程设计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从该笔款中代被上诉人支付该设计费并不是设计费应当由上诉人支付,无论从法律规定或行业操作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不可能上诉人负担设计费。2、本案工程应急维修费600000元由谁承担的问题。该备忘录中的内容,代表上诉人在上面签字的人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股东,更没有上诉人的授权,而且上诉人事后没有对该内容进行追认,因为上诉人根本不清楚该备忘录的事情以及内容,该备忘录没有上诉人的盖章确认,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表见代理。而且,公司向当时签字的人了解情况,是双方约定如果被上诉人严格依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期限向上诉人付**,该协议内容才产生效力,这是法律意义上的附条件生效。而被上诉人根本没有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此,该备忘录因为被上诉人的原因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同时,被上诉人陈述该笔费用已经产生,上诉人的代理人要求其当庭出示相关合同及付款依据。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举示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关于上诉人支付的融资垫付手续费397500元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当庭让上诉人代理人撤回该诉讼请求,上诉人代理人当庭表示不撤回,由法院依法处理。因...(本文书还有6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