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1)黔2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劳务费7680元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所建造房屋面积为240平方米,单价268元/㎡,在另案2551号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写明“经双方结算吴**共欠王**劳务费64320元”被上诉人称此系误写,双方的劳务费实际为7728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此系误写被上诉人一审答辩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实际测量,但一审未作回应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的劳务报酬总额是64320元而非77280元2、被上诉人在本案答辩称在另案的起诉状中称2020年11月结算的64320元仅仅是估算,不是真正意义的结算,同时又称结算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总价款为77280元,但...(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