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世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侯**、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某某********诉称,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份,被告前往原告处学习配电安装技术,被告称先在原告处学习,看能否胜任该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如果最终可以适应,那么就在原告处正式上班并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2023年3月15日上午,被告并未听从原告的安排,私自动用压板机导致手部受...(本文书还有1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