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镇政府、某某委会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形成时间为2024年11月,说明截止到此时某某公司从未向侵权行为人即杨**、国**、翟**、王**、苏*主张过权利。通过录音内容,仍然无法确定某某公司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更无法确认杨**、国**、翟**、王**、苏*的土地经营权与某某公司所主张的土地经营权存在交集或重合。通过录音内容,某某公司在1999年就已经开垦完毕,如果包含所诉的杨**、国**、翟**、王**、苏*的土地,那么某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承包费,缴纳土地承包费的数额是确定其实际开垦土地面积的依据,但是截至2006年某某公司仅缴纳了200公顷土地的承包费,从这一事实足以反映杨**、国**、翟**、王**、苏*种植的土地与某某公司无关。二十七大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达700公顷,而某某公司承包的土地范围是以250公顷为限,所以(2013)逊民重字第11号判决认定的其最终开垦233公顷土地,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某某公司一...(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