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沈*已获赔情况:人保宿州分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沈*198000元。
五、对沈*主张损失的认定:
1.医疗费19428元。人保宿州分公司认为外配药25.55元无处方,关联性无法明确,应当扣除,住院费用中特医食品1694.16元不论属于伙食费还是营养费,原告已另行主张相关费用,均应当扣除,此外非医保2914.20元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应当扣除。沈*认为外配药25.55元用于治疗外伤,与本次事故有关联,特医食品1694.16元系宁*市第六医院住院期间产生,该医院是公办三级甲等医院,所有治疗费用的产生都是根据医嘱,故该费用应纳入医疗费项目中。本院认为,外配药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扶**)25.55元用于治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特医食品1694.16元系住院期间根据医嘱产生,该费用计算在医疗费项下并无不妥。人保宿州分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2914.20元,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认可。综上,本院认定沈*医疗费为1942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沈*在宁*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10天,对此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沈*主张在宁*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住院共计67...(本文书还有4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