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诉被告佛山月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33825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1419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禅城区“佛山环球港”负**层第g1-18号商铺,至,用于“茶亭序”品牌,由于商城负**层的规划和装潢风格,致使原告承租的商铺立面门楣高度不符合品牌的形象使用。原告于*被告提出退铺申请,但被告不以理会也不愿退款。原告合同签订时未预料上述情况发生,依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特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双方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1、原告承租位于禅城区“佛山环球港”负**层第g1-18号商铺,租赁面积为6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0年7月27日至2023年9月25日,用于经营“茶亭序”为品牌从事饮品经营。《租赁合同》系诺成、双*、有偿合同,该合同在被告与原告签订之日起成立,而不以原告所称租赁场地立面门楣高度不符合品牌形象使用为合同成立要件。2、...(本文书还有5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