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桂芬因诉北京市门*******(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政府)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庞**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由门头沟区政府委托并批准确定的2006年中门寺街道路改造存有行政违法。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庞**确认其诉讼请求针对的是门头沟区政府的拆迁改造行为,拆迁行为违法是指没有具备实施拆迁所需要的相关文件、相关许可证件。
一审法院经查,2006年7月14日,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取得由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门拆许字(2006)第****号,以下简称涉案许可证),项目名称为中门寺街道路改造工程,拆迁期限为2006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