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归还预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7.6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某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原《购销合同》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2022年8月27日,双方协议解除原《购销合同》,因与某某公司*协商无果,某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向某某公司*表示继续履行合同。但某某公司*于2022年12月4日向某某公司*发送《商函》,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原《购销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的设备的交付义务,并且要求与某某公司*重新订立新的采购合同。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公司*停止生产涉案设备,拒绝履行交货义务以及要求重新签署新协议以出售与技术协议约定不相符的设备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但一审法院尚未查明该事实。二、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合同的完全过错系某某公司*有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未果后,原《购销合同》仍处于履行状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继续履行义务,但某某公司*提出要求变更合同付款的方式,要求某某公司*再支付30%的货款后再履行交货义务,显然实质性地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明显加重了某某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某某公司*自2022年8月30日停止生产后到2023年3月20日某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6个多月期间,均未恢复生产设备,已构成根本违约。某某公司*在协商解除合同未果后,仍继续履行合同,且愿意给予合理的延迟交货时间,不存在过错。三、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和理由有误。某某公司*长期未恢复生产设备,是在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原《购销合同》义务,且在某某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在一周*履行交货义务时,某某公司*书面回复明确拒绝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本文书还有8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