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朱**申请追加朱**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请求判令:1、被告朱**偿还原告借款310000元;2、被告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朱**与被告朱**原属夫妻关系,被告朱**系原告朱**之女。该笔借款系被告朱**与被告朱**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用于投资办厂,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同时该案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被告朱**书面答辩,被告朱**向原告朱**借款320000元属实,出具借条后偿还10000元,该笔借款系被告朱**个人所借,用于投资办厂,被告朱**并未参与...(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