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吴*与被告(反诉原告)陆**,第三人梧州市世**********(以下简称世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陆**提出反诉。本院对本诉和反诉予以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反诉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反诉第三人世华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3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需要偿还深圳市广盛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22万元借款,于2021年5月左右通过世华公司放盘,将其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幢××单元××房进行出售,被告经世华公司了解到原告上述房屋信息情况后,于2021年12月28日叫世华公司带其进行了实地看房了解情况,看完房后被告没有明确是否购买房屋,...(本文书还有4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