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原告闵**诉被告雷*、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某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谢**,被告平安某苏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9262.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举交如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及清单;辅助器具照片;饭店营业执照、劳务合同、误工证明;村委会证明等。
被告雷*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时我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300万,事故后我个人未向原告方垫付过费用,原告方...(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