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立即向广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9357.9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748.67元(截至2022年11月10日)、逾期罚息(截至2022年11月10日为542.03元,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357.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8%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2年11月10日为47.88元,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8.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8%上浮30%计算)以及律师费2000元。...(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