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邱**与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邱**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王*支付款项19273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927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邱**支付款项10337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033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本文书还有3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