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柳**因与被上诉人瓦房店市***********(以下简称新城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1.柳**系因其在申请执行(2018)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以(2021)辽0214执****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对上述判决第四项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41条提起本案的告诉。前述《执行规定》第41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