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陈*、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4326元;二、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险保险额度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并在交强险保险额度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99036元【含:1、医疗费10000元(系原告垫付,不含被告垫付),康复治疗费2600元,合计12600元;2、护理费150天×150元/天=22500元;3、交通费15元/天×44天=66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44天=3520元;5、营养费50元/天×180天=9000元;6、残疾赔偿金38556元/年×5年×20%=38556元;7、鉴定费2200元;8、精神损害抚...(本文书还有4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