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x*(以下简称“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1.x*赔偿其2014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104个月养老金损失264160元;2.x*支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损失152064元;3.x*支付取暖费损失21240元;4.x*支付独生子女生活补助金损失4400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x*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其于1981年7月入职x*工作,系该厂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993年至2003年12月,x*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2004年1月起,x*拒绝给其安排工作,并将其人事关系退回公司劳资科。自2004年1月起,x*拒绝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2014年8月30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x*拒绝配合其办...(本文书还有3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