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诉苍溪县自****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8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1.赵**一户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2.苍溪县自****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属无法定资格的越权行为。3.案涉146.54平方米土地中的112.8平方米,赵**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苍溪县自****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严重错误。4.赵**一户占用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宅基地符合法律的规定。5.在征地拆迁程序中对赵**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存在严重不正当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苍溪县自****辩称,赵**违法占地时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苍溪县自****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