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杨**,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某*********(以下简称某某热力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30日、8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热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被告某某支行、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热力公司诉称:原告某某支行向案外人商丘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贸易公司)开具票面金额1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4年11月20日到期。因某某贸易公司无法到期偿还,经协商由原告代偿上述债务,并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因上述债务办理的抵押合同中承兑汇票金额对应部分相关抵押权利由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他项权仍登记在被告某某支行名下,在某某贸易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息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抵押。同时约定被告某某支行保证因原告代偿某某贸易公司债务事宜,不论因任何某因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由被告某某支行承担赔偿责任。后某某贸易公司未偿还原告代偿款,随之宣告破产,致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本息合计达29624109.59元。被告王*时任某某支行行长,亲自参与了上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向原告提供了加盖某某支行印章的协议,应与某某支行共同承担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6...(本文书还有5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