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金*为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桂林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诉前登记。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金*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平安桂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确认):1.判令被告平安桂林支公司立即支付保险金113140.09元(其中意外伤害身故100000元、医疗费用补偿8140.09元、丧葬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金**是王**的丈夫,原告金泽麒是王...(本文书还有1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