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为与被告陈**、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保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陈**、被告太保宁波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以下项目:医疗费34155.36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护理费17158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4187.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63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173263.56元;其中太保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本文书还有2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