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朱**、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朱**、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苏里、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黄**偿还借款本金177133.46元;2.判令被告朱**、黄**支付利息120162.72元(以3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至还清借款本金止,按月利率1.283%支付利息。本案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本案证人胡某和是朋友关系,原告通过胡某承介绍认识两被告。胡某承曾经向原告介绍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在交往中也向原告披露他们是夫妻关系。2019年8月3日,被告朱**向原告提出要借30万元,用于生意周*,原告同意后于当日通过工商银行分6笔支付30万元借款到被告朱**指定的被告黄**开设于中国银行(尾号为35368)的账上。被告朱**于当日出具了《借条》,此《借条》主要约定有:1、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2、借款期限至2019年11...(本文书还有4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