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广西建工**************(以下简称广西二建)、徐州市铜*********(以下简称茅村镇政府)、第三人江苏国博********(以下简称国博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广西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茅村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国博公司、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于2021年8月9日庭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西二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3510043.9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所欠工程款3510043.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茅村镇政府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名称为“郑*高铁客运专线铜山段茅村安置房工程”。该工程是广西二建作为施工单位与茅村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广西二建在上述工程中没有...(本文书还有4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