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万合**********(以下简称“万合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万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粤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万合公司可选择原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约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借款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虹口区。”第九条第二款中约定:“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协议签订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借款合同》关...(本文书还有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