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判令某某公司、龚**向王**退还35695元。事实和理由:王**在某某公司购买课程,某某公司灰姑娘(大悦城)校区于2023年8月1日擅自闭店,无法履行上芭蕾课的义务,需要退还课时费,故王**提起诉讼。
某某公司、龚**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王**于2022年11月11日向某某公司支付18680元,商*:总通用-120课时;于2023年2月22日向某某公司支付27480元,商*:总通用-180课时。...(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