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南海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1298元及2024年7月1日至7月9日工资2076.9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2.7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林*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