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张**、第三人新疆三河**********(以下简称新疆三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狄**,被告张**、第三人新疆三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支付卢**工程款100,048.59元、利息2,238.87元;2.判令张**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新疆三河公司中标库车市哈尼喀塔木乡博斯坦村系统五六沉砂池工程,由库车市水务集团负责施工。期间,张**承揽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因需追赶工期,经协调,卢**在张**承揽的项目中组织施工。2021年8月3日,卢**和张**及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张**对卢**施工的项目及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同时,张**承诺价格按照招标价计算,由张**确认后付款。2021年11月17日,张**和卢**经水务集团协调,确认卢**工程价款为100,048.59元,并商定该款从新疆三河公司处拨付给卢**,卢**签字后,...(本文书还有2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