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亮优**********与被告陈**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业务收入款项568,349元;2.被告支付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68,34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lpr计付)。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款项36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经办人员。2020年上半年,原告在向客户催收业务收入时得知被告私自以其自己以及亲属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业务款项。经与被告核实后,被告承认私自侵占了被告多笔业务款项,并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了《截止2020年7月23日陈**(销售欠款)金额》(以下简称《销售欠款》)字据,确认该日...(本文书还有1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