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同*********(以下简称天津同喜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吕*静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同喜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昆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同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22164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564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2164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中铁二十二局四公司承担。事...(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