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公司辩称:(一)要求某某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某某建设公司虽为“尖扎县马克唐镇至能科乡贫困村公路病害整治工程”项*中标单位,但并未参与该项*施工及结算。项*系才某借用我方资质中标,其承揽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吕*施工,我方并不知情。某某商砼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欠条仅有吕*个人的签字,并无某某建设公司盖章,吕*与某某建设公司之间无任何劳动合同或经济合同关系,吕*既不是某某建设公司员工,某某建设公司也从未委托其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故欠条仅代表个人,与某某建设公司无关,且该欠条中所写的拉夫旦公路也非我公司中标项*。(二)吕*的个人行为对某某建设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某某商砼公司声称对吕*实际施工人身份认识形成于诉讼过程中,而非交易过程中,故而认为吕*以项*负责人的身份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说法明显不能成立。一审时提交的部分证据已明确注明混凝土使用地的工程名称、施工地址等,说明某某商砼公司在买卖合同的交易之初就知道混凝土是分别用在马能公路和拉夫旦公路两个项*中,而这两个项*的中标单位分别为某某建设公司和某某公司。吕*出具的欠条中,同样载明了所欠混凝土及袋装水泥款为马能公路和拉夫旦公路两个项*合计所欠,而落款只有吕*一人,一个项*负责人不可能同时代表两家公司进行施工。无论是马能公路的运送单,还是拉夫旦公路的运送单,签收确认人出现频率最多的是张某,而张某在同一时间段也不可能既是某某建设公司的员工又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在本案中,某某商砼公司在合同磋商和供货过程中,既未要求吕*提供任何委派文件或授权文件,又未到某某...(本文书还有6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