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利普******(以下简称利普机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卢**系2005年入职利普机械公司,一审法院仅根据双方于2014年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其入职时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利普机械公司未为卢**缴纳社会保险费,卢**据此解除与利普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利普机械公司应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法院却判令利普机械公司按照全额的60%支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利普机械公司未为卢**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足额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卢**依法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利普机械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利普机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
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本文书还有3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