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杭锦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赔偿被上诉人汽车残值3万元;二、本案一二审相应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评估报告因评估机构无鉴定车损的资质而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报告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应被采纳。具体理由如下:1、案涉车辆鉴定评估时系单方委托鉴定,且鉴定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并不包括机动车损失鉴定,属于无资质的非法鉴定,鉴定结论不合法,不能被采纳。2、案涉车辆并没有完全烧毁,还有残值存...(本文书还有2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