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青岛大学****(以下简称青医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青医附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医附院赔偿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青医附院承担。诉讼过程中,王**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青医附院赔偿王**各项损失143,921元,具体明细如下:(医疗费18,167.46元+护理费35,724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2,500元+残疾赔偿金72,28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003.60元+因鉴定产生的住宿费1,088元+因鉴定产生的餐饮费421元+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4,741元+鉴定费15,510元)×5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143,921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7日,王**因“左眼视力下降8月余”到青医附院处诊治,诊断为白内障并收入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经过2次手术,并切除了玻璃体,致使王**视野严重受损已近失明。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文书还有4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