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被告某某保险韶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87688.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43872.23元。
本院查明事实。
一、2022年9月13日,张**驾驶粤fc****号小型轿车与行人王**发生碰撞,造成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9月15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全部责任,王**无责任。
二、事故发生当日,王**被送往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至2022年9月29日出院,共住院16天,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出院医嘱:转江海...(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