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李*、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顾*,被告李*、况**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位于烈山区望阳美食城内7号门面退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用暂计7000元(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租赁费),剩余租金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二被告实际退还房屋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李*系亲戚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5年开始,原告开始租赁位于烈山区望阳美食城东侧5、6、7号门面房。2016年,经过原被告协商,将其中6、7号门面房转租给二被告使用。此后,二被告因擅自再次转租门面,原告将6号门面房收回,7号门面房由二被告使用。2023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多次告知二被告2024年开始不再继续租...(本文书还有2994字未显示)